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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交纳党费的新规定
添加时间:2008-04-19
据新华社北京2008年4月6日电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,最近中组部出台了《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规定》(中组发〔2008〕3号)。
一是调整了党员交纳党费各比例的工资基数。将党费交纳比例为0.5%的月工资收入从400元(含400元)以下提高到3000元(含3000元)以下;1%的月工资收入从400元以上至600元(含600元)提高到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;1.5%的月工资收入从600元以上至800元(含800元)提高到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;2%的月工资收入从税后800元以上至1500元(含1500元)提高到10000元以上;取消了按工资额交纳3%的比例。
二是对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分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和5000元以上各按0.5%、1%交纳党费,不再参照在职党员缴费比例缴纳党费。
三是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由原来的2角提高到0.2-1元。明确学生、下岗失业、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、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四是规定各党支部必须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。
(新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)